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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道變換車道挨罰3千!駕駛怒控「執法標準不一」 法官狠打臉

中時新聞網
簡銘柱
桃園一名葉姓男子日前行駛國道2號時,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,遭警方開罰3000元。(報系資料照)
桃園一名葉姓男子日前行駛國道2號時,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,遭警方開罰3000元。(報系資料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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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一名葉姓男子日前行駛國道2號時,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,遭警方開罰3000元。他不服裁罰,怒控「同樣情況在台北卻不舉發」,質疑警方執法標準不一,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。不過,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,發現葉男變換車道時與後車距離「連4公尺都不到」,明顯違規,最終判他敗訴。可上訴。

這起事件發生在113年4月30日上午7時44分,葉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2號東向16.2公里處時,從外側車道連續切換至內側車道,遭後方車輛檢舉「未保持安全距離」。桃園市交通裁決處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開罰3000元,葉男不服,主張「台北類似案例不舉發」,質疑警方執法標準浮動,憤而提告。

然而,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片,發現葉男在變換車道過程中,與後方車輛的距離「連1個白虛線線段(約4公尺)都不到」,而當時後車時速約72公里,依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》第6條規定,至少應保持36公尺安全距離,葉男明顯未達標準,違規事實明確。



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518000034-260402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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